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有关管理措施、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已对《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项目支撑和专门用途的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称。
上级财政下达的同类专项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为原则,以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支持区域经济、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认定办法、考核办法、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省、市、区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园区)、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公开,配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负责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督奖补对象实际使用资金情况;负责追缴收回奖补对象违法违规、违反承诺(协议约定)获取、使用的资金。
(三)属地镇(街道、园区)职责: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初审,企业经营情况的核查、管理、监督。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发放、追缴工作。
(四)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受理针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纪违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原则。
第七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有效政策对下年度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并提出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平衡,提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经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与绩效挂钩”的绩效管理要求,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政策项目对年度预算进行分解,形成细化的政策项目专项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分解确定的政策项目专项预算一般不得相互调剂使用,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超过相应政策项目专项预算余额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比例下调奖补标准或择优兑现政策;确需调剂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政策项目专项预算调剂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剂。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追加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因政策调整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决策确需追加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镇海区部门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奖补对象、条件、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以及奖补资金使用要求、后续监督管理安排等内容。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除明确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下达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率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分管的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分配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开,但含涉密信息及其它不宜公开信息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应按照《镇海区本级部门预算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包括各项资金的申报起止日期、审核期限,预测申报对象数量、兑现资金规模等。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初制定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按期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组织开展各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应同步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