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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管控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16〕45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强化镇海区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管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及《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范围

生态敏感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相关城市规划尚未覆盖区域两个部分。镇海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总面积为106.4平方公里,其中一级管控区9.3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97.1平方公里。

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是指在生态敏感区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

二、管控原则

既要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又要充分尊重历史,进行分类管控、依法处置,分类分级管控原则如下:

(一)生态敏感区内现有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生态敏感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应当自行拆除。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已建或已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进行“控、改、迁”的分类治理。

“控”,即控制保留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允许按现状、现用途保留。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公益性公共项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

“改”,即整治改造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但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有一定影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包括旅游度假类、商业商务类、研发类项目等。这类项目可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并鼓励通过产权置换、异地迁建等多种途径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迁”,即拆除迁移型,指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关、停、迁等多种途径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对项目迁出后的土地实施生态修复。包括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等,其中工业项目宜通过用地置换集中进入工业集聚区。

三、分类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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