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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13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四条  实施征收前须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听证、公告、登记和补偿款预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村民住宅及村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我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二到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条  青苗补偿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超过正常的种植密度部分,不作补偿依据,地上附着物按实给予补偿。

对专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户,由所有者自行解决搬迁地块,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畜禽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另行补偿。

对水产养殖户,基建部分和养殖水产分别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另行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1〕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和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区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1〕9号)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被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有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补偿。补偿面积按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的10%确定,货币变现标准为30万元/亩。

第三章  安置补助对象及办法

第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第十四条  货币安置按“征到谁补到谁”原则,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支付到户。

第十五条  征地公告发布时,承包户60%承包地被纳入征地范围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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