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区与镇(街道)、园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保障镇(街道)及园区日常运行经费,调动其创收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在上一轮财政管理体制基础上,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新一轮镇(街道)及园区财政管理体制(2020年—2022年)作如下完善: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调整
在保持原财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激励相容、保障基本的财政管理体制,既保障各镇(街道)及园区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运行经费,同时实行超收激励,调动区与镇(街道)、园区两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优化机制,科学规范
充分兼顾区与镇(街道)、园区的利益关系,对镇(街道)及园区适度倾斜。按照科学合理、标准清晰、公平一致的原则,重新核定新一轮支出基数;按照优化收入分配,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部分原区级企业下放属地镇(街道),鼓励镇(街道)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促进其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激励导向,增收创收
坚持以质量效益为核心,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将财力增长与区域发展和贡献相挂钩,取消以支出基数为熔断点的财力托底机制,杜绝镇(街道)“吃保底”心态,激发镇(街道)培植税源和节俭支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财政收支质量。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1.支出基数确定:
(1)基本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2019年各镇(街道)基本支出实际发生数为基础,结合我区预算标准体系,确定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支出基数。
(2)项目支出,在两级共担项目刚性配套的基础上,考虑各镇(街道)区域发展需求,标准化核定项目支出基数,各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发展统筹安排使用。
(3)各镇(街道)自行承担的扶持企业政策兑现资金以及援疆援藏、轨道交通等市上解项目参考上一轮体制,纳入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基数。
2.共享收入基数确定:以前三年(2017年—2019年)共享收入平均数作为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共享收入基数。后三年(2020年—2022年)共享收入基数环比增长率按当年度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剔除特殊因素)动态增长。
3.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办法:当年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在扣除上解市级分成部分(计30%)后,区与镇(街道)按30:70分成,共享收入未完成基数的镇(街道),未完成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分成额;固定收入(城建税)扣除上解市级分成部分(计30%)后全额留镇(街道);专项分成收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扣除上解市级分成部分(计30%)后,区与镇(街道)按65:35分成。
4.城市基础设施养护与管理:固定收入及专项收入分成专项用于各镇(街道)城市基础设施养护与管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养护与管理保底额,镇(街道)固定收入及专项收入分成不足保底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兜底补助(若当年度的激励性奖励高于兜底补助额,不予补助;低于则补助两者差额)。
5.财力调节机制:
(1)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本轮财政管理体制安排3000万元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当年度财力困难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