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华侨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镇海区华侨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 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对管辖、职责范围内的华侨捐赠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对捐赠项目运行进行审计评估。
第三条 捐赠人与受赠人视情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捐赠人、受赠人名称;
2.捐赠款金额、捐赠物名称及其折算价,捐赠用途,支付交付方式,捐赠项目建设及建设运营主体、项目权属,联络人员方式等;
3.捐赠项目发生变更的处置方式、违约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留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达到一定出资比例的参与项目,可以由捐受赠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 对捐赠款物,受赠人要登记造册,捐赠款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捐赠物资落实专人管理,按捐赠人意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人依照本办法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和配套费用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