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 3 个。另设入围奖,每年进入现场评审但最终未获得质量奖的为入围奖获奖组织,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 3个。已获质量奖或入围奖的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建筑业等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成长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组织优先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质量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奖办)。
第八条 区质量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拟奖组织名单。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区质奖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聘请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定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
第十条 区质奖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市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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