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和市、区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产规〔2012〕338号),结合镇海实际,特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镇海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和市、区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区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省市财政下达的差别电价资金和惩罚性电价返回资金区留用部分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1、列入国家、省、市、区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和设备补助。
2、钢铁、有色、化工、造纸、水泥、纺织、印染、化纤、电镀、酸洗、金属熔炼、铸造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
3、重点行业开展整治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确定的关闭、淘汰、搬迁和提升改造的企业和产能政策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助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承担国家和省、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已制定专项淘汰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列入区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淘汰目录,以及上级下达淘汰任务和企业主动淘汰严于国家省市区淘汰落后规定的产能。
(三)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按最近两年平均实际年产量确定(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经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认定与验收,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五)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需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生产。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区内和区外其他地区;列入区淘汰目录或区主动淘汰的相对落后产能不得转移到镇海区域内的其他地区。
(六)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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