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海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镇政办发〔2016〕107号)和《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镇环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了《宁波市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肖意       联系电话:86275760

传  真:86275616     邮    箱314115575@qq.com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宁波市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快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和规范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在镇海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接受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缴纳排污费(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能及时竣工投运。

(三)按规定签订VOCs污染治理整治达标承诺书,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资金补助。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市环保局确定的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和《镇海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2016-2018年)》(镇政办发〔2016〕107号)中要求完成治理的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用于推进企业开展的源头减量、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厂界和固定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VOCs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各企业补助项目应为“一厂一策”或相关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或其提升替代项目。

(二)区域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部门用于推进VOCs污染治理相关的第三方监测(监理)、专家审核、规划编制以及绩效统(审)计等相关工作费用。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

(2)项目委托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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