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局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甬环发〔2017〕40号)通知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镇海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1日

 

宁波市镇海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3、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7〕16号);

4、《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5、《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7〕40号)。

二、目标任务

1、2017年6月3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我区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2、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3、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范围与时限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通知要求,分行业分阶段完成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及更换核发工作。其中:

(一)火电行业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行业更换核发工作。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根据省环保厅要求,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火电企业由省环保厅核发。

(二)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涉及到我区的具体为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火电、石化、钢铁等行业。

(三)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更换核发工作根据国家“名录”及规定的时限完成,2020年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根据上述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

四、工作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做好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6月底前,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对火电行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二)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1、排查确认名单(2017年7月)

根据国家“名录”和技术规范要求,定于7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核发企业名单排查确定,并报市环保局。

2、培训、申领、审查阶段(2017年8-10月)

根据国家平台建设和技术规范出台情况,及时组织企业培训、填报申请、网上公示等,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进行会签审核。

3、核发阶段(2017年11-12月)

对审核通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根据“名录”时限要求,参照以上步骤开展,有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落实前,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2本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首次发放的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有效期五年;

3、严格按照国家即将发布的“名录”规定的行业和核发时限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更换核发工作。企业获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后,应同时注销现有排污许可证;

4、因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尚未发布并执行,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上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依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5、因国家平台无法核发而需要依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核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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