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镇海区2017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环〔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了《宁波市镇海区2017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肖意 联系电话:8627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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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宁波市镇海区2017年度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我区生态环境整治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
宁波市镇海区2017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减排工程项目。
(二)环境污染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列入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区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理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综合整治工程。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四)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及应急处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环境监测、监察及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等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五)涉及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技术报告、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六)国家和省、市政府、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七)符合《宁波市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南。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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