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镇海区2017年度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25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镇海区2017年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禁燃区外已完成淘汰改造但未予以补助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单位。
二、奖励标准
1、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拆除锅炉或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2、企业单位淘汰燃油锅炉,拆除锅炉或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万元/蒸吨。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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