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海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镇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环发〔2016〕7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了《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

 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和《镇海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镇政办发〔2016〕10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环发〔2016〕7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区级财政设立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等下达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其资金使用方向与本细则一致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统筹进行分配。

第三条  管理职责分工。补助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行业治理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企业开展补助资金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开展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兑现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在镇海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并接受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缴纳排污费(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能根据《方案》及时竣工投运。

(三)按规定签订VOCs污染治理整治达标承诺书,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VOCs治理,参与VOCs治理企业被列入《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5〕5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海区完善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7〕64号)文件限制名单的,经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允许申报本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环保局确定的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和《方案》中要求完成治理的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用于推进企业开展的源头减量、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厂界和固定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VOCs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各企业补助项目应为“一厂一策”或相关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或其提升替代项目。

(二)区域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部门用于推进VOCs污染治理相关的第三方监测(监理)、专家审核、规划编制以及绩效统(审)计等相关工作费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扩建项目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可用资金。

第九条  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标准:

(一) “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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