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建设的督促推动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经区委领导同意,决定组建宁波市镇海区法治督察员队伍,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治督察员队伍的组建要求
(一)组建方式
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镇海区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区选聘组建一支百人法治督察员队伍。区法治督察员选聘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实施并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备案。为确保督察队伍组建更加科学、合理,选聘的法治督察员队伍中社会公众、县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从事法律监督、执法、司法、普法的职业人员分别约占队伍总数的三分之一。法治督察员的产生须充分考虑区域、行业等因素,使之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二)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热心支持全面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法治监督,参与督察工作;
3.在本区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5.部分法治督察员要求具有与督察工作开展的相关专业知识;
6.其他选聘法治督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选聘流程
1.发布选聘公告: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2.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按照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区委依法治区办自荐;有关单位可以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提出推荐人选;
3.遴选:对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4.公示:对拟聘人选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法治督察员证件;
(四)聘任期限
法治督察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由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注销法治督察员证件。
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和法治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本区法治督察员进行动态调整,并收回已解聘人员的聘书和证件。
二、法治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职责
法治督察员参与各种专项督察、考核评价、日常监督等工作时,可以通过体验式监督、感受式评价、暗访式挑刺、直通式反馈、集中式研判、指令式整改等方式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对全面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报名参加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的对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专项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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