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9日反馈至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574-89287435。
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21日
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律师业发展规模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加快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服务业[2022]3号)、《关于印发镇海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镇海区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镇司[2022]XX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司法局统筹管理,用于促进镇海区律师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镇海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服务于镇海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和律师人才培养基金。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用于对区内新设(包括引进、迁入,下同)的律师事务所或已有律师事务所达到相关要求后的补助。
(一)对在镇海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15万元。
(二)对“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镇海的,省级优秀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贴60万元,国家级优秀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80万元。
(三)区外“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镇海区设立分所,一次性给予补贴15万元。
批准设立三年内执业人数(含实习律师)达到15人以上的,在一次性补贴15万元的基础上,省级优秀所的分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贴25万元,国家级优秀所的分所在五年内分批给予补助45万元。补助期内律所人数需达到上述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已发补贴。
(四)注册在镇海区律师事务所获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在获评后三年内,省级优秀所的分批给予补助40万元,国家级优秀所的分批给予补助80万元。
(五)为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注册在镇海区的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4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追加2.5万元奖励。当年新落户镇海的律师事务所,从批准设立次月起,按月折算营业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当年经营月数给予奖励。收入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在镇海区纳税的地方留存部分。
(六)对新设立且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增长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按执业人员(含实习律师)每月15m2/人、30元/m2最高不超过500m2的办公用房租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相比未保持正增长的,当年不能享受租房补助。文件印发当年设立的律所事务所参照本条执行。
(七)区内原有律师事务所注销,其主要成员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中50%以上的执业律师有镇海执业经历的,不享受新设律师事务所的补助。
第七条 律师人才培养基金,用于支持引进律师人才的补助。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新引进执业人员(不包括本区存量)在本所执业满一年的,或者新实习律师在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在本区获准执业的,每一人给予该所补助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