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镇海区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中共镇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镇海区科技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科技业务培训,协助受理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协助开展科技统计和调查等。
第五条 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镇海区科技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的职能职责;
(二)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
(三)审查服务中心章程;
(四)指导服务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各项业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发展资金、资源以及必备的保障条件、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引导服务中心改革创新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享受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奖励、荣誉,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集体利益;
(三)坚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
(四)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努力贡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党的建设由区科技局负责,在区科技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梳理好单位业务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党的建设、资产财务等综合性事务由区科技局统一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