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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宁波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修订了《镇海区关于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镇海区关于宁波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下简称“市办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智团创业计划是市科技局委托我区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区创办领办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有机融合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市智团创业计划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已备案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且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含5年);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来自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毕业生,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3.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稳定的研发投入,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有正在实施且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的项目,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5.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申请市智团创业计划企业登录“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前三位成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或注册资金到位的银行对账单;

6.其他与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审定、立项公示、立项并下发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根据市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对资助标准进行细化:

结合市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额,对立项项目的资助总额按照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总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1.立项后首次补助按照认定的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其中人员经费不得超过研发经费的40%)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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