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引进新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开展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抵用范围和支持额度
1.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发生的技术交易(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为准)执行原《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17〕19号)。
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5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科技服务时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时间)。
抵用范围: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额度:企业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区科技局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3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31日发生的技术交易(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为准)执行《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20〕15号)。
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5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科技服务时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时间)。
抵用范围: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测认证、测试分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技查新、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利查新检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