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5〕4号)、《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上半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评审、推荐并落户镇海区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其中: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创业人才须为创办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一般应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人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同时要求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领军型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本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二、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创业启动资金
1.补助标准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按推荐等级和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600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4)企业2019年12月及2020年1-6月份的财务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2016年以前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以往年度的全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银行凭证、对账单等能体现企业最新股权结构及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报创业扶持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服务管理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
1.补助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创业项目,对一、二、三类推荐项目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创业团队项目,3年内,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最高每平方米25元/月的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最高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租房合同、发票和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三)生活用房补助
1.补助标准
2019年4月17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对创业人才自行租住生活用房的,3年内给予1800元/月的生活用房补贴。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3)租房合同、发票、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担保费、保费等补助
1.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