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增加区域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镇海区推进经济发展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推进经济发展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镇科〔2019〕23号文件的附件.doc
附件
镇海区推进经济发展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结合《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大力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政策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个人。
第六条 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填报对象的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中(一)、(二)、(三)、(四)、(五)”,报表中须有研发经费支出。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需满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具体按《镇海区研发投入评价操作细则(试行)》(镇科创领〔2018〕4号)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科技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出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和推广、区科技市场建设、孵化器、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国外智力(平台)引进等项目,以及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立项科技项目补助。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按《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镇科〔2016〕9号)执行。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奖励资金在认定后的第二年给予补助。
(二)上级项目补助。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认定后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创新券补助。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两级按技术交易实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小微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补助。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认定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五)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提升,具体按《镇海区合作共建孵化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或同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对初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
支持镇海科技市场企业化运作。对在镇海区科技市场设立窗口、平台的科技成果供应商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镇海科技市场科技成果供应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六)区科技金融“科技贷”补助。区科技贷分设风险池基金贷和保证保险(担保)贷两类。风险池基金贷对银行按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30%给予补助,保险(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对保险(担保)公司按贷款保险(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保证保险(担保)贷对银行按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45%给予补助,对保险(担保)公司按贷款保险(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具体按《镇海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外智力(平台)引进补助。对入选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的外籍高层次管理、研发人才,按市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1:1的区级配套。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对于所有入选国家外专局、宁波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项目,入选第二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补助。
(八)高端智力平台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补助就高补差,不包括绩效考核优秀补助),区级院士工作站认定按《镇海区院士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省、市级院士工作站认定后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三年绩效考核优秀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学会在镇海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站的单位,经认定首次给予5万元补助,以后两年经绩效评价良好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以上三次补助资金在认定(绩效评价)后的第二年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