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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科技政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科技政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技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镇海区科技政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促进全区科技进步水平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政策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纪委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个人。

第六条  企业上一年度已纳入科技统计报表(107-1表和107-2表)对象,但报表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数据,其上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将不予资金资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科技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化技术研究与开发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区科技市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技金融等项目,以及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上级立项科技项目补助。

第八条  科技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工程技术(中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区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按《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镇科〔2016〕 9号)执行。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奖励资金在认定后的第二年给予补助。

(二)专利补助。大力推进发明创造。对2017年1月1日起的授权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不含市补经费):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0.5万元(非职务0.2万元);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涉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按一件计,实行就高补助)。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5件(含)以上的单位(包括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奖励。专利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在专利授权或项目立项后的第二年给予补助。发明专利申请大户应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之前到区科学技术局备案登记。申请补助时,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否则不予资助。

(三)上级项目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后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学会在镇海设立分中心或建立服务站的单位,经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四)科技金融贷款补助。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贷款申请、补助等按《镇海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镇海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五)创新券补助。推广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的兑现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提升。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高端人才集聚、技术引进、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入、R&D投入等实绩,给予平台一定奖励,具体按《镇海区科技创新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对初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支持镇海科技市场企业化运作。对在镇海区科技市场设立窗口、平台的科技成果供应商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具体按《镇海科技市场科技成果供应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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