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的管理工作,经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现将《镇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法规范执行。
镇海区科技局
2016年6月27日
镇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后续管理,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海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镇海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安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技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形成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承担单位行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按项目经费资助文件下拨科技项目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绩效管理。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和报送有关报表;
(二)协助区科技局做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大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如实提交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三)加强项目申报资料、立项文件、合同文本等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台账管理;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
(六)如实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八条 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市级以上立项项目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中期检查。
第九条 中期检查重点内容:
(一)企业经营状况、科技创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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