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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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
第三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区排水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运行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区排水设施规划编制、技术会审等工作;承担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和维护、泵站运行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第六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
(三)审核(核准)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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