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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7-2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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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更大力度更加精准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公共场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公共场所开业开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

(一)实行复工复产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属于负面清单中的公共场所及经营行业,暂缓开放或暂不开业。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场所主要是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非基本生活必需的场所,具体包括:

1.会展场所、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射击(箭)场、网吧、KTV、舞厅、酒吧、公共浴室、公共游泳馆、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等服务经营类行业场所。

2.易造成人员集聚的室内旅游景点、景区室内场馆、室内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3.其他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需要暂时停业的公共场所。

(二)负面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负面清单之外的公共场所,在建立健全精密智控机制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可实现正常开业运营。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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