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以及《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改革重点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我委据此印发实施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9号)。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1号令,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境外投资全程监管。对此,我委专门就境外投资工作先后赴各地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吸纳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实施办法的送审稿。新办法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作出改革: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我委备案项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即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同时,11号令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
二、我省实施办法的细化内容
我省实施办法在坚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11号令执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细化操作的15条意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明确国家、省、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管理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一是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二是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三是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我委继续委托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精神执行)。
(二)加强境外投资监管
一是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11号令明确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将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发展改革委。
二是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三是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所有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四是违规情况的处理。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在我省的境外投资主体涉及违规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三)项目备案实现在线申报和管理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施办法明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网络系统申报,即投资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不需要各级发改部门层层转报。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改革重点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我委据此印发实施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9号)。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1号令,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境外投资全程监管。对此,我委专门就境外投资工作先后赴各地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吸纳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实施办法的送审稿。新办法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作出改革: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我委备案项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即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同时,11号令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
二、我省实施办法的细化内容
我省实施办法在坚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11号令执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细化操作的15条意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明确国家、省、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管理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一是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二是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三是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我委继续委托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精神执行)。
(二)加强境外投资监管
一是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11号令明确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将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发展改革委。
二是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三是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所有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四是违规情况的处理。我省实施办法明确,在我省的境外投资主体涉及违规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三)项目备案实现在线申报和管理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施办法明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网络系统申报,即投资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或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不需要各级发改部门层层转报。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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