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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3-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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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2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

 

  第七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一般科研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部门进行。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一般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管理归口,委托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一般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付凭证必须有验收专家本人签字。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提交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在科技报告呈交系统自行打印科技报告收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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