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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7-2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光伏产业发展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对我区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二)对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新农村改造、城市社区和个人客户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补助。


    (三)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奖励。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我区企业投资的鄞州区范围内的屋顶电站(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建设纳入技改投资范畴,按设备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对项目中设备投资的有关规定:


  1、设备认定以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柜、连接电缆、支架等5个内容的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和土建费用)。


  2、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的投资额。


  3、设备若采用融资性租赁,以实际支付购买设备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或设备采用经营性租赁,以实际支付租赁费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


  4、以设备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金额80%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上的设备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可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新农村改造、城市社区和个人客户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照屋顶改造后年度光伏发电量给予0.10元/千瓦时的改建补助(改造对象必须位于鄞州区范围内),补贴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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