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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5-06-1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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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全省各地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未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部门应对登记窗口改造升级,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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