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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工业企业“电商换市”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18日


象山县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县工业企业积极运用电子商务载体,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根据县委《象山县工业企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拓展市场、业务培训等方面奖励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产品的企业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的工业企业;


  (二)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


  (三)项目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并按计划完成的;

 

  (四)企业自建非独立核算官网销售平台并上线运行1年以上;且申报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形式,申报年度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至少新开设一个零售终端,且在各类每个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


  (六)申报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七)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国内外著名电商服务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等获国家专业机构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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