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现将《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技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6日
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精神和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使用督促与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
1、在江北区注册并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的科技企业。
2、入驻区级孵化器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工场的创客 (或创客团队),其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工场代理。
第六条 我区科技创新券由区科技局向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发放和兑现。
第七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省部属科研院所、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 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申领额度用完后,从次年起不得再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十条 创客(或创客团队)在注册企业的当年,已经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同一年度内不得再申领科技创新券。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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