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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8-0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
    

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和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经费的审定及拨付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和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浙江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等。地方创新载体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八条 支持额度


  (一)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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