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级创新载体:
现将《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7日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由市、县(市、区)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在省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资金,对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实效进行补助,对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创新券支出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鼓励市县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为浙江省的企业和创业者(不包括宁波市)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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