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海曙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奖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项的设置及奖励:
(一)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别;其中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每次授予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每次授予三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我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其获奖后,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其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合作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评奖条件与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推动了学科或相关领域的重大发展;
(二)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区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三)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被推荐人为主掌握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位于前列或成果的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和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对已获得过上级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再参与区级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8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6人,单位可列4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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