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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仑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6-06-2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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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房公办〔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8615元/月。


  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职工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口径的计缴基数为基数。


  按宁波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月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实行时间按核准的期限执行。


  二、缴存比例: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原则上为10%-12%。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送中心审核,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公积金结算年度),到期时应当按规定


  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全区所有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5月1日后已超比例缴存部分,一律予以退缴。


  三、办理时间、申报方式与程序及递交申报材料:


  (一)办理时间


  各单位在6月24日—7月15日内,应按规定向中心及时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方式与程序及递交申报材料


  各单位在向中心申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同时按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仑房资〔2016〕13号)要求,申报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具体申报方式与程序及递交申报材料如下:


  1.已开通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网上变更办理业务的单位,进入网上业务操作系统,认真阅读“其他功能”菜单下的“单位公积金年度验审、基数调整操作指南”,并按其规定操作步骤,通过“年度验审”、“缴存基数调整”菜单上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各项规定内容和按本通知要求作相应调整后的职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期间,单位如发现上报的上述相应信息数据有误的,应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操作:


  (1)在本通知办理时间内,发现上报调整后职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误的,并以最后一次提交数据为准(若当天多次提交的数据也只能以最后一次提交数据为准,不能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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