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5 月25日
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初创型科技服务业培育力度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江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以下简称众创平台)是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江东区科技服务业领域,以创业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在孵企业和项目)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和项目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凡在正式建立后,自愿向江东区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平台,纳入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管理范围,每年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原则
市场导向、支持培育、自愿备案、绩效考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众创平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众创平台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已经在江东区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四)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其中在孵企业和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平台提供给在孵企业和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项目数原则上在15家(项)以上。
(六)众创平台自身拥有基本的、保障正常运行的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融资、管理、商务、市场、国内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众创平台的备案和绩效考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3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