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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0-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5 月25日



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初创型科技服务业培育力度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江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以下简称众创平台)是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江东区科技服务业领域,以创业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在孵企业和项目)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和项目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凡在正式建立后,自愿向江东区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平台,纳入江东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众创平台管理范围,每年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众创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原则


  市场导向、支持培育、自愿备案、绩效考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众创平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众创平台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已经在江东区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四)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其中在孵企业和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平台提供给在孵企业和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项目数原则上在15家(项)以上。


  (六)众创平台自身拥有基本的、保障正常运行的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融资、管理、商务、市场、国内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众创平台的备案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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