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进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5]157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保证专项资金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15—2017年区财政统筹安排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2014日6月30日后非禁燃区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企业(单位)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要求 1、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1蒸吨(含)以上的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1万元,小于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万元/蒸吨,1蒸吨以上的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0.2万元,小于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无压锅炉、茶水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自行拆除或企业关闭)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补助1一2万元。无压锅炉额定功率0. 5兆瓦以上补助2万元, O.5兆瓦(含)以下补助1万元。 2、对于已向市场管理部门报停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并验收合格方可享受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审核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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