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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6-06-1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鼓励大学生在我区创业创新,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一)鼓励创办大学生创业园


  1.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全部出租场地80%以上。


  (3)已有显著的经营成效。大学生创业企业(指由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比例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入驻数达到2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


  2.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如下政策:


  (1)给予20万元的园区建设资金支持。获得认定的第一年给予40%,第二年、第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再分别给予30%和30%。


  (2)获得认定后,经园区培育,创业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创业园每家5000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3)创业园承办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取得一定影响的,给予承办园区大赛宣传、场地、交通和设备租赁费等活动经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适时开展江北区创业园评优活动,对评为优秀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3.鼓励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奖励。其中,已享受低层级奖励的创业园,申请更高层级创业园成功的,按照高层级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二)鼓励创办大学生创客工场


  大学生创客工场应具备为大学生创客提供6个月内免费创客工位,工位数在50个以上并有60%以上进行实质运营的,报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给予实质运营的每个工位每年500元的资助。享受时间为3年。


  (三)鼓励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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