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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科技局 2015年4月14日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甬政办发〔2014〕188号)、《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甬发改工业〔2015〕133号)等相关政策,加快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车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非在宁波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宁波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县、(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宁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老三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户籍居民,以及暂住在老三区,拥有本市合法工作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符合《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补助范围的市级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本市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与区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及审核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申请。 第六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定期组织),每季结束后次月下达补助经费。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将申请表(附表1、附表2)和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兑付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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