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委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残联: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县两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其他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达到10%、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要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残疾人。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根据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专区)招聘会,努力提高残疾人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五)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相关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六)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人社、残联等职能部门要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当地用人单位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七)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各地要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指标体系,作为当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八)鼓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府奖励和表彰,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二、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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