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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8-1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制定了《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


  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对新引进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或者合同外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视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和实到外资额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类或合同外资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它一般制造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鼓励类(含民生和金融服务业项目)或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纯房地产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其他一般服务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类或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他一般农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合同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以上外资项目通过并购、租赁等方式引进的,且不占用新土地资源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的奖励。


  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外资项目,合同外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1亿-2亿美元(含2亿)、2亿-3亿美元(含3亿)、3亿美元以上且首期到位资金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人民币、50万人民币、80万人民币和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当年借入的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中长期借款),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上述项目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商务楼宇、旅游(商业)地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纯房地产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其中对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注册的项目,要求资金当年度内到位;对于2015年8月1日之后注册的项目,资金于次年7月31日前到位的,可跨年度兑现奖励金额。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


  对委托的招商机构或个人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招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镇乡、街道、园区、部门、企业开展各类专题招商活动,经认定后给予境内活动不超过5万元,境外活动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受区投合局书面委托引进世界500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及享受区政府“一企一策”的项目(纯住宅项目除外),该项目当年度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当年实到资金150万美元以上),经认定给予项目引荐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的,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二、壮大实力骨干企业


  5.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


  对规模、产出、投入等达到要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省“三名”工程企业,择优实施“一企一策”。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8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若干名,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开展鄞州区“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和企业进步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甬鄞党发〔2015〕15号)文件执行)。


  6.引导发展总部型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每家100万元的奖励。按照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单位面积土地贡献、节能减排、行业领先等指标评选区优势总部企业,对于首次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的,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对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自持部分超过50%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单位面积产出贡献进行排序,给予前三名楼宇主要业主最高30万元的奖励。


  7.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


  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015年1月1日起,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奖励1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兑现奖励金额。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前100家,每家奖励5万元;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奖励,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时,可一次性享受30万元奖励。


  企业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60万元。


  8.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


  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新引进二三产项目、成长领军型企业和特别优秀中小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实施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对获评区“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按区政府相关文件奖励,对获评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的给予配套奖励。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工业企业跟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签订管理咨询合同,经评审合格后,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咨询费用的50%补助给被咨询企业,最高15万元。鼓励企业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实施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311工程”,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连续3年进行滚动扶持,视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家最高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申请科技金融政策扶持和其它重点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0.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对区“5+5”产业目录中,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成功研发智能装备(关键技术)并投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对单体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


  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订单销售系统、成本控制、仓库管理、能源管理等环节认定一批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投资类项目、非投资类平台项目,视项目投资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5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鄞发改〔2015〕28号)文件执行)。


  11.引导企业拓展市场


  对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等业务,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当年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不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按出口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在岸/嵌入式软件业务的企业,按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相关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宁波市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鄞州区境外经贸联络处考核办法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补助。


  对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承担区内企业“走出去”专题培训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军代室、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相关补助按市级补助资金1:1配套。


  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对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的,给予10万元/蒸吨的一次性补助(1蒸吨(含)以上锅炉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1万元,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燃气的,给予2万元/蒸吨的奖励(1蒸吨(含)以上锅炉按实计算每0.1蒸吨补助0.2万元,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企业单位无压锅炉、茶水炉改用清洁能源的,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补助1-2万元(锅炉额定功率0.5兆瓦以上补助2万元,0.5兆瓦(含)以下补助1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的,所需改造费用分级专项安排。


  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对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小作坊加工、布局分散、现场环境差的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并予以一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水)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光伏发电家庭应用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将在我区建设的符合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文件统筹安排。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不受R&D经费支出限制,且补贴率提高1倍。


  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主要面向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海洋高科技等领域,针对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或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对推动产业层次提升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每年立项支持数量不超过5项,对立项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50万元。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新增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资助。


  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符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用房达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达100万美元、专职工作人员15人以上等条件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15.积极开展科技合作


  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我区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上注册、与我区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设立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促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两类项目均按申报单位所支付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0%-40%的分级补助,其中技术攻关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最高40万元,国际合作项目最高80万元;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国内最高50万元,国际最高100万元。


  对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且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要求排名前三,且直接参与,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实行就高补差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中区科技进步奖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推荐对象为一线科技人员,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10万元。


  16.加强孵化机构建设


  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根据其运营绩效,给予设施投入、房租、活动开展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评价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场地建设、装修投入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10万元;对评价合格的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投入费用给予40%的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150万元的补差奖励。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月报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投融资、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每家在孵企业不超过6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对孵化器给予突出业绩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工业类企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补助;毕业企业七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培育入选区“精英引领计划”、 市“ 3315计划”、 省“千人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孵化器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孵化器引进的配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纳入孵化器服务体系的,经区科技局核定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多三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成效突出的中介机构可“一事一议”。


  给予在孵企业不超过当地市场价一半的房租补助, 项目初创期间给予启动资金补助,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100平方米用房一年的租金补助,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由孵化器所属镇乡(街道)视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对在孵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确定的比例给予等额补助(列入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项目的除外),年度考核优秀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毕业企业三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毕业3年内成功进入加速器发展的,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孵化器开展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鼓励加速器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17.扶持发展科技服务


  鼓励引进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要求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0人以上,并具有较强的面向国内外人才,技术等资源整合优势,按专家评审确定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对获得市级或以上资质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非独立注册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补差补助。


  实施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创新券”使用。创新券面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重点为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券仅限于抵扣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研发设计、技术服务、技术成果等费用。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全年使用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抵扣,使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


  五、引导企业创牌创优


  18.支持争创知名品牌


  对符合条件的新获国家出口免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和维权活动。


  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生产型、流通型外贸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各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评选区出口质量奖(具体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9.鼓励实施标准制订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0.积极推动专利发明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2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3万元。


  对专利荣誉企业按市级、省级、国家级优势企业、国家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按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


  鼓励专利产业化,利用自主职务发明专利,专利产品1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1%的销售额,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150件(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不含辅助办公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等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2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


   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移动互联、金融服务、科技孵化等新兴产业。


  23.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开展“风云电商”和“电商新星”评比,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示范基地的优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入驻补助;对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开设的服务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及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助。对业务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总额和销售单量排名,对位列前10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根据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或者年度销售单量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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