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级机关、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和知识资源,加快智慧技术的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示范项目、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拟订、合作交流、参展培训、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
第三条 扶持原则
㈠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㈡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㈢统筹整合。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㈣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申报对象
第四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区级机关各单位及镇乡(街道);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㈡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㈢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核付:
对经评审、验收的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补助的形式,具体操作办法参照《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完成后,经评审验收,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㈠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探索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对经规划或认定的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全区推广应用价值的智慧平台和智慧惠民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㈡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㈢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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