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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9-1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9日



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协同,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从而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第三条 开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坚持便捷高效,协同推进,有效对接原则。


   第四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或单独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开展的有关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开发建设依托政务服务网平台的“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的接收、档案信息的传递、发放统一代码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规定的统一代码资源管理等工作。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有关档案共享。


   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及复印。


   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在综合窗口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设立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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