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进全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推行网上审批及审批结果EMS送达服务,大力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和涉融(融资)确认即办制,节约企业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推进“中介入超”、“业务竞价”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质优价低的中介,减少企业自负涉审中介服务费用。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和“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完善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研究出台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有关细节和措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地方出台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所得税政策推广实施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轻回归企业税费负担。对销售在市外的企业实现销售回归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预警指标应根据该市内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调整,对该市内企业因重复销售收入产生的地方水利基金给予减免或返还。因销售在市外的企业实现回归而新增的地方留成税费二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镇(街道)。
(六)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落实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征即退”政策。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6B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至1000元/平方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相当于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转型升级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待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信委出台文件后再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定。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首次上规模的企业,次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九)加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市和县(市)区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企业自联合兼并重组(或新企业发生业绩)起三年内,对慈溪地方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城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简称三税及三税附加)给予等额奖励补助。
(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严格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价费政策。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十一)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十二)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精神,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十三)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继续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十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
(十五)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从1.12%降至0.94%。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深化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商业银行要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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