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区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区内企业建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补助。为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区内企业建设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经费投入补助,主要包括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增省、市级企业研究院;企业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补足300万元、8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新增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补足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统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额度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各级认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 企业收购或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应具体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据当地法律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有固定的场所、研发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其研发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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