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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16-04-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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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应提供技术培训。


  第九条【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唯一对应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装配在整车上的蓄电池产品编码与整车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流向可追溯。


  从事动力蓄电池更换业务的售后服务企业、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新更换到车上的电池流向可追溯。


第三章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在具有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梯级利用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其拆卸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或其他机构;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企业或其他机构;


  (三) 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拆卸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潮湿,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废旧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宜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能够合理装卸。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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