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科技政策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费补助
(一)标准
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3%以内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上浮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条件
1.必须是所得税实行核实征收的企业。
2.单独建立技术研发费投入明细账,每个项目研发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建账方法详见余科〔2007〕37号文件)。
3.当年研发项目于10月31日前在中国·余姚子网站余姚市科学技术局“企业研发项目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三)程序
1.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提交研发费补助申请表、研发费决算表、研发费明细账等材料。
2.市科技局、财政局核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财务报表等资料,补助比例根据1300万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核实的申报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二、科技合作补助
(一)标准
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根据技术合同和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给予补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2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实绩给予补助。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的,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按实际交易额(下同)的1.5%补助;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助;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技术受让方必须为市内企业)。一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程序
1.企业申请技术合作费用补助时需提交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技术进口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或专利证书和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一份,补助申请常年受理,经费集中下达。未结题项目和结题超过一年以上项目不得申请补助。申请时间12月31日前。
2.对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引进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补助,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3.转移(经纪)机构对正在开展牵线的项目应在协议签订前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申请补助时提供三方技术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和开展相关业务所得的收入证明凭证以及牵线的相关凭证(如照片、邮件等证明资料)。
三、科技金融
(一)标准:对市内科技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科技银行补贴。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不超过担保额的1%的年担保费,按正常担保费率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按正常担保费率进行补差。
(二)程序:按《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专利授权奖励
(一)标准
1.对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2.专利大户奖励:对
专利权人为单位法人,当年专利授权总数达4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数4件及以上,奖励5万元。
(二)程序
1.国内专利根据宁波市科技局提供的授权专利清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下同)贷款贴息
(一)标准
对成立5年内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总额的30%补助,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以银行实际放贷日计算,企业申请贴息之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标准,一家企业最多享受三年。
(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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