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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科技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办法》(鄞政办发〔2016〕1号)及全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区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区科技计划管理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奉行公认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它。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政策法规、廉政纪律等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区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遵守区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区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重要科技奖励,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违法违纪,以及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服务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区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和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实施中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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