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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15年鄞州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0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管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2015年鄞州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日



2015年鄞州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14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现代物流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贴的原则实施使用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物流业发展导向和对地方财政贡献要求(即补助起档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扶持物流业集聚发展。对新搭建物流集聚平台,引入3家及以上物流企业,且在辖地注册纳税,年实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且对我区物流业集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经认定后连续3年给予平台企业30-50万元奖励,其中对年实缴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实缴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实缴税收大于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扶持制造业、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企业为区制造业、商贸业提供供应链服务,且使制造、商贸企业物流成本明显下降的,以每家制造企业、商贸业为单位,对年服务营业额在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每家物流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物流企业品质提升


   1、鼓励物流企业品牌提升。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企业(包括行政手段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省级奖10万元、市级奖5万元奖励。


   2、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按对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物流企业制订或参与服务业行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级、行业、省级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标准分部分制订的,按比例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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