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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6-04-2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包括:法律和仲裁服务,指律师、公证、仲裁等;会计税务服务,指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指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指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当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2家或多家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以上第3、4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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