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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初创期企业创业支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2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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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北区委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办〔2015〕3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引导我区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3名以上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或全新商业模式,有实质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且已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已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或建有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并经江北区科技局审核后可以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初创期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不超过5年,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下,壮大期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经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管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境内注册成立,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3名及以上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研发人员,其中1名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并形成相应的研发成果(包括专利、版权、标准、商标、科技成果等)或拥有全新的商业模式(建有行业共享的电商平台等);
  

  (四)有实质性研发经费投入,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五)已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技术服务。
  

  第五条  根据《关于培育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办〔2015〕38号)文件要求,对优秀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支持。申请创业支持的优秀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上述第四条要求,已被认定为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处于初创期阶段;
  

  (二)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且有实质性研发经费投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申请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或标准等一项以上;
  

  (三)企业建设、经营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已购置土地建设(含在建)厂房或租用厂房的,或已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的。并且已向市场按正常交易条件提供产品或服务,且有实际发生销售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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