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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象山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象科〔2010〕19号、象财企〔2010〕226号)规定要求,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县境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2.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规模以下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3.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4.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8人以上;
5.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申请受理或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6.中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地区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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